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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牛角监监理服务工作说明》

2018-11-05

一、基本服务说明

1、监理方采用责任监理加辅助双监理工作制,全程监理服务根据进度由责任监理师自行协调施工承包方委托方安排上门服务。节点监理服务套餐,由委托方根据施工进展,至少提前48小时预约责任监理师上门验收等服务。

2、 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对象仅指已经完成并能确保检测结果的项目。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以是否符合工艺要求为主,此处的工艺要求为《国家装修验收标准》及经过施工承包方签字确认的牛角监技术交底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3、监理质量监督及结果判定的依据为《国家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及牛角监统一的验收标准表单,如以上验收标准或表单未涉及的项目,则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部分项目以现场方案及用户同意确认为准。

4、监理对装修材料进行评判,必须达到符合GB50210-2001使用标准,工作过程中的影像资料第一时间发送给业主后,影像资料不做另外保存。电子版监理报告及图文资料,自发送给委托方起一个月后清零,委托方需自行保存。

5、监理方仅对委托方的室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过程提供服务,如委托方需要进行涉及建筑房建整体框架工程,牛角监无法提供相关服务,也不承担监理责任。

6、装修合同作为委托方施工承包方(装修公司或施工队双方的主要约束文件,我们建议选择采用当地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制定并发行的标准版本合同。

7、陪同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实施,因为各个施工承包方的管理水平的差异及各个工程情况都不相同,我们不能确保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问题产生对于施工问题产生,将与施工承包方进行协商解决委托作为直接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一方,应协助牛角监要求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以确保施工质量

8牛角监陪同签订施工合同的员工并非相关行业的律师,对于非标准版本的合同文本的审核与把关,缺少相关的专业度,应以用户同意确认的条款或结果为准,牛角监不对装修合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负责。

9 验收时需要用户及装修负责人三方共同到场,需要用户在验收合格后办理装修工程验收单签字手续。建议委托方在阶段验收通过后,再将工程的二期款、三期款和尾款支付给施工承包方

10、验收以当时的检测结果为准,其中未做施工保护的项目及易损项目并不能保证施工项目在交付或使用过程中不产生问题,工程的保修及售后维修工作由施工承包方负责并承担。

11 竣工验收后,牛角监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报告通过电子档发送,请妥善保管牛角监不再发送往期的监理报告或图文资料

 

二、委托方与施工承包方的价格谈判中,监理方的义务与职责

1、监理方的核心责任在确保装修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材料等问题,委托方和施工承包方的装修单价,总价、付款方式、付款过程等由委托方跟施工承包方确认,监理方仅向委托方提供建议和依据,不直接面对施工承包方谈判价格及付款管控。

2、在线预算审核及上门陪签施工合同的核心作用并非降低装修合同价格,而是明确施工工艺标准,明确材料使用标准,减少隐藏项,漏项等,从而对明确的工艺和材料为业主提供建议。如审核出报价的存在漏项,隐藏项、降低工艺标准、降低用材标准的情况,监理方将提出要求和建议,以供业主决策。填补漏项及升级工艺标准或材料都将影响装修报价,对此监理方仅提供建议和依据,单价及总价由委托方施工承包方进行协商确定。

3、施工过程中监理方发现增项问题必须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就增加的价格和增项的合理性提供建议,是否执行增项由委托方自行确认,具体增项价格由委托方和施工承包方沟通,监理方不参与价格谈判及签署增项文件。

4、委托方与施工承包方的付款方式由双方决定,委托方可根据监理方的相关节点验收阶段付款,监理方不参与委托方与施工承包方的付款方式谈判,亦不参与付款过程,不签署相关付款文件。

5、监理方发现的问题,解决方向是要求施工承包方按相关标准进行整改或重做,达标为止。如委托方拿相关问题跟施工承包方谈判置换其它服务或款项价格问题,监理方不参与沟通。监理方不会根据业主的妥协调整监理报告,同时对该项目的质量问题不负有责任。

6监理方在竣工阶段实施的工程核量工作,对不可见项目的核量核准可能会偏差。监理方将和施工承包方及委托方现场确认工程核量相关数据,但监理方仅提供建议和依据,不参与价格沟通。

 

三、服务套餐责任说明

1、牛角监全程监理服务套餐为监理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全程监理服务,为括20次上门服务,上门服务由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对整体施工项目负责(包括整体施工质量及材料验收),上门服务由监理方根据施工进度安排,关键验收点通知委托方及施工承包方,进行三方验收工作。

2、牛角监节点监理服务为监理方向委托方提供的节点巡检和验收服务,服务为10次上门监理服务,上门服务由委托方根据施工进度协调安排,监理方有提醒义务,如因委托方疏漏造成未安排相关服务,由委托方承担责任。节点监理服务仅仅对水电、泥工、木工、防水、竣工五大验收节点负责,对非节点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打拆、砌筑、材料验收等)不承担责任。

3、牛角监非节点及全程套餐监理服务(单次上门监理服务或连续多个单次监理服务),仅对通过检测及目测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并提供监理报告和相关建议,不对该工地施工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4、在监理服务过程中,如因委托方原因造成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服务、停止付款、要求退款、干扰正常上门服务等原因造成监理方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监理方对该项目不负有任何责任。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委托方委托监理方按下述方式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1根据约定的相关上门监理服务

2监理方委派现场监理人员承担以上监理工作,现场监理人员每次去现场应在第二日以监理报告形式向委托方汇报所发现问题、施工进度、工艺质量情况、材料验收等现场情况。

2 监理方委托方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征得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作出书面报告。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工程师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3)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4根据所购买监理服务套餐,在通知委托方后,自主安排上门监理服务的权力。

5如因委托方对监理方的相关权利及监理报告中提及不合格项目采取无视、或避重就轻等方式处理的,监理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6委托方不得对监理方正常安排的上门监理服务有推脱、阻挠、延后等干扰监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态度,言行,如因相关情况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监理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监理费。

3 监理方委托方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方批准时,监理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方。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4、委托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方权利

1、 委托方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委托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 监理方调换监理人员须事先经委托方同意。

4、 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方义务与责任

1、 监理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监理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现场监理人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现场监理人员应是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长期固定的人员,在未征得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 

3、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包括自然、行政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约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了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

6、监理方对于施工中的存在的问题,如施工承包方拒不执行的,监理方不承担责任。但是监理方有义务建议委托方通过罚款,延迟付款、中止合作等方式要求施工承包方按相关标准执行。

 

、委托方义务与责任

1、委托方监理方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方支付相关监理款。

2、委托方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3、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尤其包括施工承包方的设计图及报价表

4、委托方应对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在 3 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5、委托方应当亲自或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代表,负责与监理方联系。更换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方

6、委托方应当将授予监理方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7、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监理方和施工承包方发生争议时,委托方需协助监理方按监理标准,要求施工承包人执行。如委托方采取纵容、无视或避重就轻的态度,而导致未执行的,监理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9、当监理方的人身安全受到来自施工承包方的威胁和恐吓时,委托方需协助监理方要求更换施工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同时允许监理方随时中止监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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